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南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院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三)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四)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五)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六)对同级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八)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十)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历史沿革:
南安县于1951年8月17日设立南安县检察署称南安县检察署,1952年11月取消。1955年5月成立南安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被撤销。1978年10月13日重建,1993年10月,南安县撤县建市,南安县人民检察院改称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现院址设在南安市柳城路79号。
院址变迁:
1951年至1957年3月,设在南安县公安局院内;
1957年4月至1958年5月,设在南安县水电局办公楼;
1958年6月至1968年10月,设在南安县新华街75号等处;
1980年9月,迁入南安县新华街151号;
1996年11月,迁入现址——南安市柳城路79号
重建后历任检察长:
王振源,男,1929年9月生,任期1978年9月至1984年4月;
周世定,男,1933年1月生,任期1984年4月至1993年11月;
洪加肴,男,1947年8月生,任期1993年11月至1996年11月;
李朝宗,男,1951年10月生,任期1996年11月至2002年12月;
黄灿平,男,1961年8月生,任期2002年12月至2004年1月;
陈世炎,男,1966年3月生,任期2004年1月至2011年7月;
陈凤华,女,1961年4月生,任期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
曾闽宏,女,1973年4月生,任期2016年7月至2021年7月;
胡激洋,男,1969年6月生,任期2021年7月至今。